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校园的安全与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设立安全员。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核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安全管理漏洞。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明确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方法,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检查实行各二级学院(部、处)自查、保卫处检查、校综治办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负责人和隐患部位负责人在记录本上签字。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整改制度。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汇报,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由校综治办组织复查。
六、建立隐患排查评比制度,对自觉落实自查自纠措施,无安全隐患的单位给予表彰;对隐患多、漏洞大又不积极整改的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建立检查情况校内通报及向领导汇报制度。
八、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一)上报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验收销号制度。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学校应向相关部门递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并报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该隐患进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
(三)挂牌督办及公告公示制度。对于可能危及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将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上报,被列为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安委会向社会公告公示,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安全隐患治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