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创建和谐安定的校园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我校安全稳定工作落到实处,以维护全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经学校社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校园综治安全工作信息动态报告制度
(一)校园综治安全工作信息报告
1、报告内容:
(1)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问题而引发的校园群体性事端萌芽的信息动态;
(2)国际国内重大热点等问题引发校园政治性群体性事端萌芽的信息动态;
(3)校园网络出现影响校园稳定的各种有害信息动态;
(4)境内外敌对等势力对校园渗透和破坏活动的信息动态;
(5)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等因素而影响校园稳定的信息动态。
2、报告方法:
综治办撰写工作动态,经校领导审阅后,由保卫处向市教育局报送。
(二)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1、报告内容:
(1)发生较大校园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可能引发重大校园社会安全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可能演化为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敏感信息,特别是校园内因各种重大热点敏感等问题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以及集体上访、罢餐、罢课、罢考等群体性时间萌芽的紧急动态。
2、报告方法:
综治办在第一时间报校领导,由保卫处立即电话报告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随即以书面方式将紧急信息以传真方式报市教育局、省教育厅(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三、校园综治安全工作情况排查调处制度
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一次校园综治情况排查调处工作。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着眼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互相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校园综治安全工作情况排查调处工作,切实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排查调处的重点问题:影响学校安定稳定的各种隐患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敏感、热点问题。重点对饮食卫生,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敌对势力破坏和网络与信息安全,学生思想状况和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排查调处。
2、排查调处的重点对象(重点群体):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各种敏感、热点问题特别关注的师生及群体,心理障碍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经常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的人员,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等。
3、排查调处的重点部位: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学生文体活动中心、学生社团活动中心、实验室、图书馆等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聚集场所,正在建设中的工地,校园周边环境。
在排查调处工作过程中,要坚持“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将预防性措施落实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将矛盾和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在化解矛盾和问题时,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稳定压倒一切,二是维护教育政策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三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把握原则、认真分析、稳妥处理。
综治办根据省市教育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报送排查情况。
四、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制度
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工作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议,时间在每季度的末月下旬;紧急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学校安全稳定形势分析会议内容: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园综治安全工作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汇总、归纳、分类梳理,把敏感、热点问题和涉及面广的重要事件及重大隐患作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准确把握问题的成因和发展趋势,形成可供决策的研判成果。
五、校内综治安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作出校园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向党委和校内各单位进行通报。对通报的情况和问题,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问题,狠抓落实工作。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跟踪、督查、检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扎实推进校园综治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六、校园综治安全工作隐患督办制度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综治安全隐患排查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在检查、监督和指导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所在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所在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由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消备案。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园综治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七、校园综治安全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校内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校园综治工作。对校园综治工作责任不落实、日常管理不严格、严重失职渎职而发生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有意瞒报信息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厦门理工学院综治办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