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特殊功绩奖励办法(修改版)

作者: 时间:2018-06-05 点击数:

   

厦门理工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综治办〔2018〕9号 


 

厦门理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特殊功绩奖励办法(修改版)

为更好地落实《厦门理工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更好地发挥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各单位维护校园安全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校园平安,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坚持有功就奖,奖励得当的原则;

(二)坚持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一)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我校服务的物业保安员;

(二)校内各行政部门、各学院或各学院下设机构

(三)为维护校园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三、奖励条件

(一)同正在危害校园安全或扰乱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犯学校财产或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保护学校财产或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发现安全与稳定或重大安全与稳定隐患,及时报告或处理,使师生或学校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五)在安全知识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市级以上);

(六)在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中措施到位、宣传有效,或有其它优异成绩或突出表现的。

四、奖励办法

   (一)全校通报表扬。

(二)颁发奖金:报送有效安全信息或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奖励50-200元;报送的有效信息,被省、市政府和公安机关采用的,奖励100-1000元;避免案件和事故发生的,视具体情形奖励100-5000元。

五、经费来源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由学校综治办公室(保卫处)管理,必要时由综治办召开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奖励程序及要求

(一)个人达到受奖条件时,可以由单位或当事人向保卫处举荐或提出申请。保卫处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确认。达不到受奖条件的,保卫处要于7天内告知举荐人或申请人;达到受奖条件的,当事人单位要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安保工作特殊功绩奖审批表》报送给保卫处审批。

(二)单位和部门达到受奖条件时,由本部门提出申请(主要业绩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安保工作特殊功绩奖审批表》报送给保卫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单位及个人申报特殊功绩奖时,必须实事求是,不得伪造事迹,弄虚作假。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安全工作特殊功绩奖金从校园安全调控经费中支出,由保卫处按照规定决定奖励人员和金额,奖励金额超过1000元报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七、本办法由学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厦门理工学院安保工作特殊功绩奖励办法》失效。

附件:厦门理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特殊功绩奖审批表

                               

                                    校综治办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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