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校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预防由犬只带来的疾病,维护校内良好的公共秩序,根据《厦门市犬只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校区内的一切场所,均禁止犬只进入。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犬只,是包括流浪犬只和有主犬只在内的一切犬只。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在校园内饲养犬只,遛、放犬只或喂养流浪犬只。
第四条,在校学生(含留学生)、住校教师(含外籍教师、柔性聘用教师、来校讲学、交流的外校学者、教师)、住校辅导员、值班人员等均禁止在其校内住所或教学、科研及办公场所饲养任何犬只。违反规定执意养犬的,由保卫处向学工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给予必要处分。
第五条,保卫处是校内犬只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对全体在校师生违规养犬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有权对进入学校的流浪犬只进行抓捕;对于违反本规定在校养犬或不听劝阻进入学校遛、放犬只的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其犬只。情节严重,批评教育无效的,对其犬只执行抓捕并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校内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阻止任何犬只进入校园。对有主犬只,应对犬只主人进行必要劝阻,使其离开,劝阻无效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于流浪犬只,应及时驱逐出校,遭遇大型、烈性流浪犬只或疯、病流浪犬只无法驱逐的,应及时向保卫处和校医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不力的,扣除其当月的考评分。
第七条,对于通过隐藏、欺骗等手段违规饲养犬只或将校外犬只带至校内遛、放,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均由犬只主人或遛、放犬只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全体在校师生均有义务配合保卫处和物业管理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发现违规养犬、遛放犬只现象或流浪犬只应及时向保卫处或物业管理人员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由厦门理工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理工学院保卫处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