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5-11-03 点击数:

 

厦门理工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平安校园,营造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理工学院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置、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划线的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及特殊情况临时设定的停车区域。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四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内所有驾乘人员及行人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保障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通畅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单位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交通。

第八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损坏校园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及电动车管理

第九条 所有机动车须通过“车辆入校申报”系统申报,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入校园,并主动接受安保人员的管理,未经申请审批不得进校。

第十条 校园内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物品的车辆、无牌照的车辆、教练车辆等进入。

第十一条 校内教职工和后勤服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在校内骑行电动车或摩托车的,需证照、保险齐全,经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进校;学生严禁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电动车、机动三轮车、助力车及加装电动力的其他车辆进入校园;严禁电动自行车或携带电动车电瓶在校内充电。

第十二条 校园内禁止出租车、网约车进入,因接送身体不便人员、携带大件物品、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需要入校的,可视具体情况登记放行。

第十三条 在校经营的商家车辆、货运车辆、施工车辆,要尽量避开主干道高峰路段和上下课高峰期,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倒车时,车辆后面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车辆进入校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危险驾驶,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每小时,出入校门限速5公里每小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减速慢行,以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的原则通行;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

第十五条 携带、运送校内物资或其他大宗、贵重物品出校的车辆,须完成校内物资出校手续,主动接受安保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四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步行,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车。

第十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安保人员管理,主动提供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查验。

第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十九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载人行驶和占道行驶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低龄儿童、身体不便者、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特殊人员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员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员陪护。

第五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车辆须在停车场内规范有序停放、及时上锁;遇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校内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过道、大厅、楼道间一律不得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滑板车等各类车辆。

第二十三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四条 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隔夜,确有需要者须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场所或临时停放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有较多校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单位,应于活动前完成报备手续,并确定具体的交通管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长期占用车位没有移动,或已损坏长期无人处理的各种车辆,保卫处将定期公示后进行清理。

第六章 违章及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保卫处、公安交警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规停放、违规驾驶、违规入校及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提醒教育、锁定车辆、收拢保管、移出校园、取消入校资格、列入黑名单管理、报送公安机关等处置措施,所涉及的经费与责任应由违规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对于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学校保卫处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校园报警电话6291110和公安报警电话11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人员伤亡的,保卫处应协助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并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责任方应负责赔偿;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双方自行调解或由保卫处协调;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可以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理工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如其他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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