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
(厦理工〔2024〕24号,2024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包括驻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综治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接受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备案,根据需要参与地方主管单位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科(室)、各岗位、各工种的负责人为其负责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园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校内各单位(部门)和驻校园内其他单位还应指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名、消防安全员若干。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积极开展和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上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辖区内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要加强管理,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七)做好本单位用火用电的管理,对动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电焊、切割等要及时向后勤、保卫处报备。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对实验设备安装、调试、使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实施,制定管理规定和流程,做好处置火灾事故的预案;
(九)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台账整理;
(十)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宿舍楼内严禁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等;严禁私拉电线、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存放或使用酒精炉、蚊香、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和伪劣电器产品;严禁堆放杂物堵塞通道。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开展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加强住宿学生用火、用电安全教育管理,并会同保卫处建立由社区辅导员、保安员、学生参加的学生宿舍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学校后勤处、信息中心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学生宿舍的消防用水、用电、电气线路、网络线路的保障及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管理,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的消防管理各项规定,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定期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疏散演练,发现本单位无法整改的问题,应及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物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学生宿舍消防设施维护巡查、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职责,切实加强门岗管控、值班检查、防火巡查等,并建立健全学生宿舍消防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各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台账。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实验室(楼)、体育馆、网络中心、配电房、消控室、机要保密室、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场所,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实验室还应严格落实《厦门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在学校内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引发火情的危险行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现场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序进行疏散逃生。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还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力量。按照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参加活动的人数超过300人的向保卫处备案,参加人数500人至1000人的必须报校分管领导批准;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由学校报属地公安机关批准,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报批方案时要填写《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登记表》(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保卫负责人及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应根据要求通知学校消防办参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明确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保卫处的监督。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馆和消防办存档。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十六条 严禁存在三合一场所。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校禁止乘骑、摩托车、电动车(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向本单位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使用,学生不得申请)。不准电动车在校内充电。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电动车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特别是要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第十七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办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确保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在上岗前已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遵守《厦门理工学院用电、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办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实行承包、房屋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要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校内出租房屋的,由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单位主管部门对借用或租用学校有关场馆设施,负责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及事故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地方主管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地方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基建处负责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基本档案进行整理和保管;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情况档案的整理和保管,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及各个部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各单位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负有使用和管理责任,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办法,并指定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做好记录,发现灭火器材缺压、失效或需要增配的要及时报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在建项目的消防安全由学校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已交付使用基建项目,由使用单位对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进行日常管理。基建项目在质保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如果出现质量缺陷,由学校基建部门依据合同和质量保修书协调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或者设备、配件更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消防供水系统和疏散设施等由学校后勤部门管理,负责对消防安全所使用的供水、供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常闭式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疏散门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破漏的应及时维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埋压、圈占消火栓,确保消防用水水压正常。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自动系统、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的日常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处置,确保消防自动系统长期完好,随时可用;校内物业单位要督促、配合维保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对各系统进行定期检验、日常保养和维修,确保各系统运行正常,保卫处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校消防办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要活动和寒暑假前后均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
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有配置的);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校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食堂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对上级和地方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消防办(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上级和地方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必须主动对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单位要及时上报,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必须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校消防办负责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也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造成重特大火灾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
(厦理工〔2024〕25号,2024年3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厦门理工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宿舍区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保卫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职能监督部门,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属地管理部门,二级学院是本学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部门,物业公司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具体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生宿舍消防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学生宿舍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开展全校层面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损坏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发现火灾立即向保卫处、学生工作处报告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落实学生宿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当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学生应当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普遍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
第二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实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开展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三)与学院辅导员签订年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组织制定学生宿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宿舍内部防火检查;
(三)组织开展学生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全体学生的宿舍消防安全教育;
(四)协助学院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生宿舍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辅导员是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加强学生宿舍防火、用电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原则上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
(四)定期组织宿舍长进行培训,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宿舍内部防火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五)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学生宿舍火灾事故;
(六)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班级安全委员是本班级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本班级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强班级防火、用电安全教育,协助辅导员开展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协助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查出问题组织相关宿舍进行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长是本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本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加强本宿舍防火、用电安全教育,每天进行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和班级安全检查,并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
(四)与学院辅导员签订宿舍消防安全责任书;
(五)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宿舍成员是本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二级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互监督落实本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积极主动学习宿舍防火、用电安全教育,每天进行宿舍消防安全自查,做好自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和班级的防火安全检查和接受宿舍长每日防火巡查,并对查出问题整改落实;
(四)落实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宿舍楼道是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严禁挪用、乱用、破坏配备在宿舍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十七条 严禁未经批准在宿舍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随手泡、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煮蛋器等烧水或烹制食物的电器;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等以通电加热为原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禁止使用未认证登记的电吹风,禁止电吹风带电存放。严禁在宿舍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线和损坏供电设施。
第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将电器(如台灯、接线板、充电宝等)放置在床上或易燃物质上使用。电器没有使用时需切断电源。严禁在电线灯头、灯管及电器设备上拴挂蚊帐。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吸烟。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开展容易引起宿舍火灾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于期初、期中、期末及重要时间、节假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学生宿舍有无违章及违章整改落实情况;
(四)宿舍消防安全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宿舍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学生宿舍长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宿舍内有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情况。宿舍内是否有禁止使用的违规电器:随手泡、电饭煲、电磁炉、电火锅、煮蛋器等烧水或烹制食物的电器;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等以通电加热为原理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宿舍内有无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是否堆积存放纸皮纸箱等易燃物品;
(三)宿舍内有无使用燃油及燃气器具。如:酒精炉、煤油炉、燃气炉等;
(四)学生宿舍是否规范使用电吹风。充电宝、手机、笔记本电脑等是否放置于易燃物上充电;是否有在宿舍内为电动车电池充电现象;
(五)宿舍门是否有物品堵塞处于无法完全打开状态;
(六)空调、电风扇、电热水器是否正常;
(七)楼道有无晾晒衣物、放置鞋架、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学生宿舍长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宿舍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宿舍长改正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学生宿舍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二)开展宿舍防火、用电等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全体学生的宿舍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主题班会,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宿舍消防主题教育活动,学年初对新生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三)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学生宿舍长及学院安全工作的学生干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
第六章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当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让宿舍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在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及合格的学生宿舍集体及个人予以表彰;
(二)对在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安全工作学生干部给予表彰,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奖、评优上给予特别推荐;
(三)对于不按要求落实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宿舍消防安全工作履职不力的学生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取消其学生干部身份,并在评优、评先时给予一票否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4〕11号,2024年5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火重点部位,是指在学校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主要包括:
1. 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如各类实验室(尤其是化学、生物、材料类)、危化品仓库、储油间、气瓶间、厨房操作间等。
2. 发生火灾会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变配电站(室)、网络中心、广播电台、计算机总机房、财务室等。
3. 物资集中场所,如图书馆、档案馆、教材库、危险品库、大型仓储等。
4. 人员密集场所,如学生宿舍、教室、报告厅、体育馆、会堂等。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定期组织对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六条 防火重点部位所属二级单位(学院、部、处、中心等)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本部门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确定本部门各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
3.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4. 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5. 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七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通常为实验室负责人、库房管理员、机房管理员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执行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每日上班前、下班后进行防火自查,做好记录。
3. 熟悉本部位火灾风险点,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4. 管理好本部位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5. 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或参与本部位的初期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条 标识化管理
1. 在危险操作区域、危险品存放处等,应设置相应的“严禁烟火”“当心火灾”等安全标志。
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第九条 用火用电管理
1. 严禁在防火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动火区域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2.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范。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 下班或实验结束后,必须切断非必要电源,关闭气源、水源。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1.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领用、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2.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限量储存,严禁混放。储存场所应通风、隔热、防潮。
3. 实验室内不得超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实验完成后应及时归位或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1. 防火重点部位必须按规范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2. 消防设施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 严禁遮挡、埋压、圈占、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与检查
1. 岗位责任人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2. 所属二级单位应每周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3.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如保卫处)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全校防火重点部位的全面检查。
4. 巡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用火用电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危险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上报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将防火重点部位的员工作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的员工必须做到“四懂四会”:
四懂: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
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119),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针对每个防火重点部位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保卫处(或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理工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厦理工综〔2023〕6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了确保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校园公共财产安全,提高灭火技术水平和应急疏散技能,在紧急情况下,能快速处置初期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迅速疏散人员,减少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一)指挥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消防、后勤的校领导
组员:综治办成员、各处(部)领导
职责:掌握现场情况做出决策,向各组下达指令,指挥灭火、人员疏散行动,在消防救援队到达后,移交指挥权,配合消防救援队行动。
(二)灭火行动组:
组长:保卫处(武装部)处长
副组长:保卫处(武装部)副处长
组员:由保卫处(武装部)消防科成员、保安、相关二级学院志愿消防队
职责:第一灭火力量在一分钟内采取措施控制火情,第二灭火力量在接到火情后3分钟内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展开灭火行动。直到消防救援队(第三灭火力量)到场后协助开展火灾扑救。
(三)通讯联络组:
组长:党政办主任
副组长:党政办副主任
组员:各处(部)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校办成员、校总值班人员
职责:党政办、校总值班人员接到火警信息后做好上传下达,保障火警解除之前联络通畅。
(四)疏散引导组:
组长:综治办主任
副组长:相关二级单位负责人、保卫处(武装部)综合科科长担任
组员:由保卫处(武装部)综合科成员、保安、相关二级单位疏散引导员
职责:接到火警信息后,引导单位内的师生及工作人员疏散,清查各楼层有无人员滞留;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疏散容易起火物资和贵重物资。
(五)安全防护救护及设施保障组:
组长:后勤处处长
副组长:医务室负责人
组员:由后勤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水电工、工程设备部门相关人员
职责:接到火警信息后,疏通室外消防车道,打开地下消火栓井盖,协助引导消防车辆,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护,视情况拨打“120”求救,并协助医务人员送伤员至医院救治;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区,避免楼面跌落物品击伤行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切断非消防动力电源,保障照明及消防设施、设备电源,停止空调运行,如联动控制发生故障,则由工程设备部门值班人员赶到设备处实施手动控制,为防火和疏散提供设备保障。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一)发现火情
任何单位人员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按下附近手动报警按钮和拨打6291119向校园消控室报警,若涉及学生的火情需同时报学院辅导员。
(二)火警确认
消防控制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任何火情警报必须核实,消防控制室通过对讲机(电话)通知现场(临近)值班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核实并确认。
(三)报警及进入应急状态
确认火警后,立即启动《厦门理工学院消防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消防控制室将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置于“自动”状态,迫降消防电梯,配合灭火组(微型消防站成员)及疏散组随时控制、启动起火层应急广播,防排烟系统及相关的自动灭火设施。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并报告保卫处,保卫处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校领导及校总值班(校办)。
3.消防控制室通知工程设备管理值班人员切断起火层日常用电路,确保照明用电及消防设施、设备用电,确认消防设施、设备电源控制柜状态,关停中央空调电源。
三、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1.发生火情部位的巡查人员(或就近工作人员)应立即形成第一灭火力量并在1分钟内采取措施控制火情,灭火组(微型消防站成员)在接到火警后,应迅速赶往失火地点,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听从组长的统一指挥实施初期火灾的扑救。利用就近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迅速扑救火灾,防止火势蔓延;直到消防救援队(第三灭火力量)到场后协助开展火灾扑救。
2.灭火组人员(微型消防站成员)到达火灾现场时,如发现有人被火势包围,应先救人,后救火,如发现有易燃易爆危险药品受到火势威胁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将易燃易爆危险药品转移到安全地点。
3.如起火物为化学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在确定无危险的情况下,使用干粉灭火器、沙子等物品进行扑救,用水将周围的可燃物品淋湿,但严禁用水扑救化学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火灾;如不能确定有无危险的,应在安全地点做好准备,等待消防救援部门的指挥和火灾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命令。
4.在消防救援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消防救援队的指挥,配合灭火工作。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疏散引导组在发生火灾时,先疏散被火势围困的人员,其次再进行火势周围的物资疏散,同时要确保疏散人员自身的安全,疏散后的物资要放在不影响消防车通道和利于火灾扑救的安全地点,物资的放置点要留有1至2名人员看守,防止疏散后有物资形成新的火点。
1.在疏散时,要先疏散容易起火物资和贵重物资。
2.消防救援队到达火场后,应听从消防救援队的指挥进行疏散工作。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通信联络组
(1)通信联络组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学校领导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各小组成员到达火灾现场。
(2)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将破拆、停电、供水、车辆调配等灭火指令传达到火灾现场的各小组。
(3)将火场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保障火灾现场与外界的信息畅通和寻求相邻单位支援的联络工作。
2.安全防护救护及设施保障组
(1)安全防护队接到火警后,应首先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区,避免楼面跌落物品击伤行人,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楼内;控制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区,迅速通知有关人员清理火灾区周围停放的车辆驶离现场;派人员到各路口引导消防车和救护车快速进入火灾现场。
(2)救护队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医护人员准备好抢救器械、药品、 救护车等,迅速赶赴火灾现场,一旦有人受伤紧急实施抢救。
(3)如有人受伤或中毒,应根据伤势情况处理,必要时拨打“120”。
(4)设施保障队接到通知后,切断着火点区域非消防动力电源,保障照明及消防设施、设备电源,停止空调运行,如联动控制发生故障,则由工程设备部门值班人员赶到设备处实施手动控制,为防火和疏散提供设备保障。
六、火警解除
火灾扑灭后,彻底清查起火现场及相关部位,确认已完全扑灭,烟气已基本排除,所有被疏散对象都已安全疏散完毕,在征得消防救援队同意后,总指挥下达火警解除指令。火警解除后,保卫处(武装部)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消防救援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厦理工综〔2023〕7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普及消防知识,强化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体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三、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四、各部门、车间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对本部门、本车间的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厦理工综〔2023〕8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保护职工生命、国家财产和职工财产安全,确保本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的防火巡查、检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本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与定期防火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即: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天工作时间至少每两小时对本单位、本岗位的消防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周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结束时,对本工作岗位进行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关闭电源。
(二)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三)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四、定期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单位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七、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要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情况、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八、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3〕9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确保疏散设施完好、有效,保护公民人身、国家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覆盖、阻塞;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厦理工综〔2023〕10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消防值班应由单位领导带班。值班领导要不定时地查班、查岗。
三、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岗。
四、本单位实行交接班制,建立值班档案。值班人员要详细填写值班档案,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
五、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值班人员要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
六、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七、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九、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3〕11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一、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二、根据灭火需要,配备适当种类和足够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三、消防设备器材和工具应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点。放置在室外的要采取防潮、防晒、防霉烂、防结块和防冻措施。
四、消防设备、器材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堆放其他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和消防水池,对消防设备、器材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完好有效。
五、消防水池内应当保持规定的水量。
六、凡维修消防管理或者停止供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或本地区公安消防队,做好应急措施。
七、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厦理工综〔2023〕12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确保消防安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有关人员必须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六、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有关部门、各岗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七、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十、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3〕13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规范用火、用电行为,减少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用火、用电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二、本单位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动火审批制度,由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批。
三、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火施工或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必须事先向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涉及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与施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五、使用明火取暖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发放炉具,并建立炉火使用制度,加强管理。严禁在车间、仓库、变电室、汽车库、木工房、化验室等重点部位使用明火和电热设备取暖。
六、采用明火或高温进行烘燥、烤炒、熬炼或使用淬火、退火、保温设备等,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并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七、在生产区、库区、易燃易爆品作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八、与承建本单位各种工程项目的施工队签订的合同中,要有防火防爆的协议。此项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由主管消防的职能部门监督执行。
九、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十、敷设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承担。
十一、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十二、凡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看管,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十三、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间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十四、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
十五、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六、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厦理工综〔2023〕14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三、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到以下七点:
(一)严禁场所内部和外部带入明火源;
(二)严禁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混存;
(三)严格控制储存场所的温度和湿度;
(四)严禁超期超量储存;
(五)严禁违章操作;
六、每天至少每两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定期对场所内的电气设备、灭火器材、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八、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3〕15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组织管理,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职、义务消防队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二、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由本校职工组成。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不低于本校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的职工都应参加义务。
三、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一)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国家、政府以及本单位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参加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习;
(三)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阻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发现火警或接到火警,迅速出动,积极扑救,并向主管部门;
(六)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熟悉本岗位的本单位的平面布置、教学设备(物资)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维护和保养消防器材和设施;及时报警,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厦理工综〔2023〕16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减少和降低火灾事故和火灾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和制定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工作。
二、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如下:(以下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原则要求如下)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厦理工综〔2023〕17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规范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的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纳入本单位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检查内容,与其他内容共同检查。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四、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合理安装电气设备,并做到安全操作,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电安全。
六、敷设燃气、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设备,必须由专业操作人员和专职电工承担。
七、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设备、容器,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
八、库房内电线必须敷设在金属或硬质难燃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应当设在库房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每间库房的电源开关箱应当单独设在库房外,并有防雨防潮的保护措施。
九、凡遇雷击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场所,要设置避雷装置,定期检测,保持完好。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厦理工综〔2023〕18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安排部署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会议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会议。
三、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学校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学校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四、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有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
五、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
厦门理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厦理工综〔2023〕19号,2023年9月6日印发)
为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促进消防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任组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本单位其他领导及消防工作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二、领导小组每季度逐级对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一次。
三、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员工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钩。
四、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发现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
(二)对发现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并及时制止;
(三)对发现并制止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扑救火灾中,积极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突出的;
(五)在危急时刻,防止了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或发生火灾后能及时报警,予以扑救,减少损失的;
(六)在消防安全设施、技术装备上有重大革新及发明创造,成绩显著的;
(七)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下列行为予以惩处:
(一)不执行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逐级防火责任制不明确或消防安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作业、违章蛮干的;
(五)对火灾隐患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的;
(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六、本制度自2023年9月6日起实行。